为巩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成果,进一步激发教职工参与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质量和水平,结合上级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范围
学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和退休人员。
二、发放的基本条件
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圆满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发放标准和发放办法
每人每月450元,每季度发放一次。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扣发当年度个人文明奖
1、师德师风不达标,造成恶劣影响或受到上级部门处理者。
2、不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者;加入邪教组织,参与邪教活动,传播邪教信息者;组织、参与封建迷信活动者。
3、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者。
4、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五、有下列情况者,减发个人文明奖
1、旷工1天,减发个人当月文明奖;旷工2天,减发两个月文明奖,以此类推。
2、因病请假(不含大病住院),一学期累计超过22天者,减发1个月文明奖;因事请假,一个月连续10天以上,减发当月文明奖,一学期事假累计超过22天者,减发3个月文明奖。
3、违反相关规定,造成责任事故或给学校声誉造成负面影响或财产损失者,视情节减发个人文明奖。
六、本办法由学校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商丘市行知学校
2019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