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校舍、场地等其他公共设施;如:学校校舍玻璃、瓷片脱落,校舍、围墙倒塌、电扇脱落伤人、学生触电等。
2、学校安全保卫管理工作、消防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如:门卫管理不严,社会人员、车辆进入学校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学校失火造成财产、学生人身伤害等。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如:食堂饭菜卫生不达标、食品变质、饮用水不合格,学生发病,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或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活动中造成学生拥挤、踩踏等不良后果。
5、学校知道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有疾病,导致学生出现安全事故。
6、学校违反有关安全规定,让学生参加不符合学生特点的活动;如:参加成年人劳动、救火等造成人身伤害的。
7、学生有疾病不宜参加的体育活动和其它教育活动。
8、学校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伤,没有对学生进行采取急求措施,导致不良后果的。
9、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违法等其他规定的;如:打骂学生、强奸、猥亵儿童。
10、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职责期间,发现有危险行为,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如:学生做危险动作、热水、热饭烫伤学生。
11、未成年人擅自离校,学校发现或知道未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导致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
12、学校没有依法履行自己的安全教育职责行为情况的。如:教师上课不点名,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学生上、下学游泳溺水身亡等。
商丘市行知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