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行知学校
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入推进课程改革,健全并规范教学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预防并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全面提升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管理及教学活动中,因本人主观过错或过失所引起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或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教学的语言或行为。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类别
第三条 教学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危害程度不同,分三个级别:
Ⅰ.一般教学事故;
Ⅱ.较大教学事故;
Ⅲ.重大教学事故。
第四条 教学事故的类别。
Ⅰ.一般教学事故
1.教师擅离课堂;上课迟到超过3分钟、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或拖堂超过5分钟。
2.教师不备课上课;上课无教案或完全使用旧教案。
3.不按学校课程安排上课;或未经教导处批准,随意调换课程、增减课时、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
4.布置或批改作业马虎随意,批改后的作业未及时向学生反馈,影响教学正常进行;布置大量机械重复和抄写的作业。
5.体育教师、实验课教师、实验员等未按规定着装;体育课、音乐课、美术课、实验课等不按要求组织教学。
6.教学进度与教学计划无故相差4课时以上。
7.教学内容出现知识性错误。
8.教师在上课时,所携带通讯工具发出声音讯号。
9.不按要求上交各种计划、总结、质量分析等教学常规资料。
10.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组织或计划安排出现差错或混乱。
11.违反考务工作各环节要求,尚未对考试过程或成绩分析造成影响。
12.教学保障和教学服务不力,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或影响教学效果。
Ⅱ.较大教学事故
13.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
14.教师随意占用非本人所教学科课时授课。
15.组织课堂教学不力致使课堂教学秩序混乱。
16.上课时间随意让学生离开课堂另做别事;或在校时间随意让学生回家请家长、取物品。
17.无故不按时参加、或不接受、或不按时完成学校及上级部门布置的教学教研工作。
18.擅自取消或改变已安排的教学活动;随意改变上课时间、地点。
19.教师上课时间拨打、接听电话或收发信息。
20.不严格执行规定的作息时间,随意提前学生到校时间或推迟放学时间。
21.有关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整等工作,因未能及时通知或妥善安排,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22.升旗、间操、集会、外出等集体活动,因管理措施不力,造成学生纪律松散或发生安全事故。
23.违反考务工作各环节要求,对考试过程或成绩分析造成一定影响。
24.教学保障和教学服务不力,对教学活动正常进行造成较大影响。。
Ⅲ.重大教学事故
25.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或带有封建迷信、淫秽及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
26.教师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
27.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学校教学工作安排,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
28. 教师酒后上课或在教学过程中出现严重违纪行为。
29.教学过程中遇到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事态恶性发展。
30.教职员工对学生有打、骂、停课、赶出教室或训斥、讽刺、挖苦、侮辱等行为;贬低、嫌弃、排斥、歧视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各种方式打击报复学生。
31.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或授权,擅自舍弃国家课程计划规定的学科课程必修内容1/4以上。
32.违反有关规定,要求学生统一购买或擅自使用教辅材料;或向学生兜售教辅资料和学习用具等。
33.违反有关规定,私自办班或进行有偿补课。
34.学生旷课逃学,科任教师发现学生不在课堂,未能当即向班主任教师通报,班主任教师未能当即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因处置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35.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学指导和管理不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使学生及其他人员受到伤害。
36.未经批准或无特殊原因,擅自调整休假时间,或擅自推迟开学时间或提前放假一天以上。
37.不按学籍管理规定,随意劝退或开除学生。
38.违反规定,考务工作受到较大影响或干扰。
39.教学保障和教学服务不力,严重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或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40.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因个人原因,对学校工作或学校声誉造成重大影响。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教学事故由当事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在发现后及时向学校职能部门报告,职能部门须告知当事人所在的部门。
第六条 事故当事人所在部门负责调查、取证、核实,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填写《商丘市行知学校教学事故记录表》,对事故级别与当事人提出初步认定与处理意见,送交学校职能部门。
第七条 事故责任人只能是个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单位或集体代替。
对事故隐瞒不报或无故拖延不报的人员(含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视为事故责任人。
第八条 教学事故原则上由校务会负责最后认定。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九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原则上由校务会最终决定。
事故出现后由职能部门进行查实,并作出等级鉴定,按一次一表的方式作好记录,交校务会议讨论做出决定。
第十条 教学事故应在事发后三天内初步处理完毕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 各级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与决定应有书面记录,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如实填写《商丘市行知学校教学事故记录表》(一式三份),校办和职能部门各存档一份、事故责任人一份。
第十二条 各部门在对各级教学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同时,应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降低事故影响的程度和范围。
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经学校最终认定并作出处理决定后,须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视事故级别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般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通报批评;一年内累计三次一般教学事故,视为一次较大教学事故。
较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取消校级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取消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资格,年度任职考核不得为优秀等级;一年内累计两次较大教学事故,视为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重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严重警告处分直至停聘或解聘,年度任职考核为不合格等次。
依据有关规定和教学事故的直接影响,各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不是由当事人造成的,或系当事人遇到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经查实后当事人对教学事故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结果记入责任人个人业务档案,作为对教职员工考核奖惩、职务评聘、晋职加薪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二章中未列举的其他类似行为,按照本办法规定,比照相应条款进行认定和处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事项的处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需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处理或按规定要求上报的事故,各部门须按规定时间和程序上报。凡隐瞒不报或延误报告的,各部门负责人为事故责任人,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