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参与学校决策,实行民主监督和加强民主管理,充分发挥学校广大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积极推进学校教育教学的改革和发展。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利:
1.审议权。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长远规划及学校的重大问题。
2.监督权。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评议行政领导工作的成绩和优缺点,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3.决定权。讨论决定学校在教职工评优、奖惩及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原则、维护教职工的权益。
4.推荐权。对学校中层干部的任免、奖罚提出建议。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的产生及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全校教职工选举产生,代表的成份,教职工不少于三分之二,女教职工不少于五分之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从代表中选举产生。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的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民主管理机构,在代表大会期间,履行其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由教代会主席团和工会委员会联合行使其职权。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届次,每年一届
六、校长要尊重、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研究职代会有关决议和提案,并负责领导行政职能部门予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