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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管理办法

2015年05月03日 16:41:53 访问量:567 作者:商丘市行知学校

代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代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或职工群众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或小组)立案后,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处理的建议;是教职工代表行使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教职工代表或群众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代表提案的征集和落实是畅通民主管理最有效的途径,同时也是为代会工作向着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的重要条件。根据《工会法》、《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工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

1、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成立提案委员会,由组长、副组长和23名成员组成,成员从本届教职工代表中产生,委员会成员产生必须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程序。在工会和主席团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

2、提案审查委员会(工会负责提案工作)的职责;

1)制定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

2)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征集提案。

3)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

4)对提案办理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协商重新处理。

5)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3、提案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组成部分,闭会期间,工会或提案委员会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对教职工代表提案的办理情况。

二、提案的提出

. 教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经过调查研究后均可提出提案,并按要求填写提案表,提案必须在召开教代会前征集。

.提案的基本要求:

提案选题应当围绕学校发展等重大问题教职工关心的热点、重点问题,以及教育教学、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和生活福利等方面提出。实事求是,一切从学校发展出发,从学校大局出发,从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出发,提案内容应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理由、有依据、有具体要求、有解决办法。为使提案规范化,提案一律用统一印制的用纸。提交提案必须一事一案,字迹工整,并由提案人和附议人署名。

三、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1、工会或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立案。

2、因条件不具备而不能落实的提案,要向提案人说明情况。特殊情况,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以适当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参考,并通知提案者。

下列情况不予立案:

1、教代会职权以外的问题,不予立案。

2、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等有关方面有抵触的问题,不予立案。

3、纯属个人具体问题或个别人的具体意见,不予立案。

4、内容空乏,建议笼统的,不予立案。

四、提案的办理

1、提案的办理是指承办提案的学校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将已审查立案的提案,进行分类登记,分送主管领导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和实施,对有关学校重大问题的提案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讨论,对内容重要,涉及面广,群众呼声强烈的提案,应交大会主席团审定后再提交教代会表决,形成决议,并对提案者作出答复。在当次教代会上,由学校主要领导做提案解答报告,对提案的处理时间、责任或责任部门作出明确规定。

2、承办部门应当保证提案办理质量。在规定时限内对提案进行落实。在办理提案中,提案者可以通过工会或提案委员会向承办部门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落实。

3、承办部门应当主动征询提案者对办理提案的意见。工会或提案委员会可以采用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研究、沟通承办部门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对提案中当年不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4、对学校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反映教职工群众普遍关注问题,并且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工会或提案委员会要重点督办。

5、报送主管领导的提案,工会或提案委员会要以适当的方式推动办理。

6、学校主管领导应在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提案的办理及落实情况。

7、工会及提案委员会负责对所有立案的提案进行存档保存。

编辑:王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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