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会人员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会计法》、财政部颁行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财政部、教育部联合颁行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管理好学校的经费。
二、有关部门、人员要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有计划地安排使用学校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做好年、月报表。
三、有关部门、人员要坚持“钱帐分管,相互监督”的原则,实行主管会计管帐,出纳会计管钱,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各尽其职。
四、有关部门、人员要建立健全各种经费帐目,一切收入、开支及时入帐。做到帐票相符、帐帐相符、相关帐目数据一一对应。
五、有关部门、人员要严格经费支出审批制度。大额开支项目,须经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审批后,方可实施;非大额开支项目,须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且经校长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有关部门、人员要严格报销签字手续。学校各项经费开支,均须凭校长办公会集体或校长审批意见,由经办人签名和校长审核签字的票据方能报销。
七、会计人员在办理报销事务时,要严格审核。对于购物发票单据不正规、审批签字手续不完备、票据项目填写不完整、物品名称不符实、数据不准确、字迹不清楚、内容数据有涂改、开支项目不合理者,有权拒付款,令其更正后再行办理报销手续。对于非购物性质的开支,必须列出清单,写明开支理由,按学校开支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付款,收款人必须在个人签名处签名。
八、采购人员或因公出差人员提前预借现金时,要写出借据,经校长批准后,方可到出纳会计处预借现金,采购任务或公差完成后,应及时报帐,不得拖欠和挪用公款。
九、严格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审定的标准收取学生的书作费。不准超标准多收费;不准另立名目乱收费;不准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收费。
十、严格执行银行现金管理制度,按照银行规定的现金限额留存现金。当天收入的现金,当天存入银行帐户,不得留存大量坐支现金。每月要与银行对帐一次,做到现金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支付、留存现金帐帐相符。
十一、会计人员不准利用工作之便自取私借公款。不准外借本校银行帐户供他人使用。严禁公款私存。
十二、财会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帐目核对不清,手续交接不完,调离的财会人员不能离岗,不能办理工作变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