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价值在2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单个物品,均视为学校固定资产,均应进行分类、编目、逐个登记在学校固定资产帐内。
二、新购进的固定资产,要及时登记、入帐。损坏报废的固定资产,要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领导和校长批准,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报废后,从学校固定资产帐上注销。
三、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外借。若确需外借时,必须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固定资产管理员与借方负责人签订借还协议,用后及时归还。任何单位和个人丢失、损坏学校固定资产,都要按现时市场价赔偿。
四、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员至少每学期一次深入到保管有固定资产的部门和个人处检查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发现有损坏、丢失者,要查清原因,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领导处理。
五、负责保管、使用学校固定资产的部门和个人,要妥善保管、合理使用,不得随意转换使用地点和变更使用人员。确需转换地点和变更使用人员的,要及时报告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员,经允许后再行变动交接。交接时,要履行交接手续,做到帐、物相符。负责监交的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员和交接双方当事人,都要在交接单上签名。如有必要还要邀请学校领导到场监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