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章的保管
二、公章的使用
1、公章的使用范围:经校领导签发或审批的学校公文、公函、决定、报告、报表、合同、协议、公示、请示;以学校名义发布的通知、通告、通报、批复;学校的聘书、请柬、奖状、证书及涉外信函;校内师生开据的证明、介绍信等。
2、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以及送报的计划任务书、统计报表、审查表、审报表等重要文本和呈报材料,需由主办部门提出文本(报表),编报人(或联系人),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经校长签字后方可盖章。
三、注意事项:
(1)凡加盖学校公章,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检查证件、文稿是否符合要求,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并认真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
(2)对空白稿纸或介绍信等一律不得盖章。
(3)盖章位置恰当,盖年压月,字迹端正,图形清晰。
(4)学校公章禁止带出校长办公室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须经校长批准后,由该部门负责人携带前往,用后立即带回。
(5)公章一般应在上班时间内使用,如无特殊情况,下班后停止使用公章。